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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学院三大文化协同育人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探索第一期---日月出矣 爝火不息

发布日期:2022-01-27 刘灿 浏览次数:[]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源远流长。五千年来,秉承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历经数十个朝代,创造出光辉灿烂的文明;其间有起有落、有兴有衰,波澜壮阔、扣人心弦。法律是文明的结晶,文明是法律的土壤。一个高度发达的文明国家,必然会匹配相应的法律,一个法律完善的国家也必然催生出一个高度文明发达的社会和国家。回眸过去,五千年的中华历史,既是一部文明史,也是一部法制史、刑法史。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到现代法治文明,从“德主刑辅”到“依法治国”,中华民族“立刑以明威,防患于未然”(《旧唐书·刑法》),创造出令世界瞩目的中华法制文明。今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尚书·大禹谟》中的名句“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上,一起领略古人的智慧和今人的传承。

在中国历史上,直至民国以前,虽无有利被告人的提法,但有利被告人的精神却以特有的形式存在于中国历代法律文献与著作中。据《尚书》记载,四千多年前,皋陶即在舜帝的御前会议上提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代大文豪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也对该原则大加赞叹“是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长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而关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通说认为,其意为宁可违反成规定法,也不能处死无辜之人。但是“罪疑惟轻”的内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说以胡适为代表,将其界定为“证据不够,只宜从轻发落”。在这里,“罪疑”被理解为有关犯罪的事实存在疑问,即难以认定。另一说源于宋代理学家蔡沈的注解,他认为,“罪已定矣,而于法之中有疑其可重可轻者,则从轻以罚之”,意即定罪之后,如果还有可以重判也可以轻判的疑问,就从轻量刑。而《汉语成语词典》沿用蔡沈的解释,认为“罪疑惟轻”是指“罪行轻重有可疑之处,只应从轻判处”。我国历朝历代对这两种观点的争议久经不衰。如:《陈书·高祖下》:“罚不及嗣,自古通典,罪疑惟轻,布在方策。”《隋书·刑法志》:“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等皆从有罪无罪之疑的角度出发;但也有不少统治者和学者认为应疑罪从无、疑罪从去。认为这里的“罪疑”,并非有罪无罪之疑,而是定罪之后可轻可重之疑。如《礼记·王制》:“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这里的“赦之”显然是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总的来说“疑罪惟轻”既体现了古代皇权的自我限制,又是对仁政的一种古代司法实践形式,用君子长者的宽厚仁慈对待天下人,使天下人都相继回到君子长者的忠厚仁爱之道上来,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出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进步之处,是世界思想史上一颗耀眼的明珠。

俗话说:“酌古者,御今朝。”在我们现代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原则都是对古代“罪疑惟轻”的创新性继承与创造性发展。现代司法领域中的疑罪从无则是指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已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在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运用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就如《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在没有确实的证据并经过人民法院宣判,法律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是无罪的。这样既能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同时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我们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不能肆意扩张为宁纵不枉,而是应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出发做到不枉不纵,用正当、充分的证据去还原案件的事实与真相,不断追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客观正义。

康德曾经说过:“我们之所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不是为了追求幸福,而只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如今,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我们亦或是作为未来法律人的我们更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提升自身修养,积极挖掘古代的法律文化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博采百家之众长,捍卫看不见的正义,同时也要结合当今实际,构筑中华文化之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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