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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学院院训释义(正德 明理 崇法 笃行)
夫民聚而居,有礼则安,有法则定。自古家有训,国有礼法。吾院适逢盛世,院训之立,势在必行,今撮其要者有四:
正德。德者,循本性而动谓之德;道为体,德为用。古人云:大道无形,强立其名。然德为有形之象,是故立八德以化人。《书》云:德惟一,动罔不吉。德正,则言行正。吾院为法科人才,欲执公器裁量社会是非曲直,德正则心正,心正则是非曲直明矣。倘若德二三,则动罔不凶,心地晦暗,是非不分,则天理泯灭,国法难行。故,正德为第一要务也。
明理。理者,《说文》云:玉石之自然纹路也。明者,日月之光也。古人云:照临四方谓之明。《易》曰: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所谓“明理”者,即谓以己之明德照见天下之理也。法科人日见民之纠纷,明理者,定能不偏不倚,居中定纷争,民必服之。若不得其理,裁判不公,旧讼未息,新怨再生,天下安定,何日可求?故,明理为第二要务也。
崇法。伯尔曼曰:法若不被信仰,其将形同虚无。法者,神圣之器也,乃人民之意志。崇法,即重人民,以人民为重者,则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也。自古天理国法同为一体,故,吾法科之人不可不重也,须心怀敬畏,敬若神明。此为第三要务也。
笃行。《书》云:非知之艰,行之惟艰。自古知易行难。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唯有行动方能奏效。吾法科之人,唯有于个案中能定分止争而中正平和者,为真行也。故,笃行为终之要务也。
综上,正德,方能正气存内;明理,方能明辨是非;崇法,方能心存敬畏;笃行,方能彰显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