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背景
秋意渐浓,学术氛围正炽。2025年10月8日,第二期龙子湖刑事司法论坛于我院明法楼314会议室圆满落幕。本期论坛聚焦“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的概念辨析及功能厘定”这一前沿议题,由我院副教授黄辰担任主持。首先,我院副教授巩寒冰作为主讲人,为议题奠定了深厚的学理基础。随后,在与谈环节,河南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李建东教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刘少锋、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盛经邦、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吴洋,以及我院院长陈在上,分别从学界、检察、律师与审判等多元视角出发,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交流。现场思想碰撞,妙语连珠,吸引了众多师生踊跃参与,气氛活跃。

主旨演讲
会议伊始,巩寒冰副教授以“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的论证理论分析”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指出,清晰辨析这两个概念对于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具有基础性理论意义。其发言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层面:首先,在证据标准的概念澄清上,他认为“证据标准”是我国司法实践为适应改革要求而催生的本土化概念。其内涵侧重于对证据材料本身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即“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形式化指引,本质在于规范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并不包含对证据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性评价;其次,关于证明标准的评价路径,他指出证明标准是衡量事实认定活动是否完结的尺度,其核心在于对推理论证过程的评价。这种评价主要遵循三种路径:一是评估单个推论中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关系;二是在对抗性语境中评估整体论证的说服力;三是作为前两种路径失效时的补充性评价机制;再次,针对二者关系中的常见误区,他进行了澄清。一是批判了将证据标准简单等同于证明标准之“客观化层面”的误解,强调二者无法在主客观二元框架下简单等同;二是否定了“层次性表象”误区,指出在论证原理中并不存在依据诉讼程序递进而划分的证明标准层次。最后,在证据标准概念的实践功能厘定上,他强调“统一证据标准”实践的本质,是通过数据化、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倒逼审前程序对接审判要求的一种特色化技术调整策略。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公检法三机关提供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是实现程序衔接的实践突破点。综上所述,巩寒冰副教授通过系统的论证分析,明确界定了“证据标准”作为程序性规范的本土实践属性,并将其与侧重于推理论证过程评价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本质区分,为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两个关键概念提供了清晰的理论框架。

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中,专家围绕主题深入交流。李建东教授高度认同巩寒冰老师对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的理论辨析,并结合侦查实务指出,“统一证据标准”对公安机关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其提供的明确指引能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因证据收集规范不清导致的“三次送卷未果”等程序空转问题,大幅提升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的衔接效率。然而,他敏锐警示,若将其理解为刚性清单,易滑向法定证据主义,诱发三大风险:一是助长侦查惰性,削弱个案侦办中的能动性;二是强化有罪预断,压缩法官心证空间;三是可能为凑齐证据而延长羁押。因此,他建议将“标准”改为“统一证据指南”,强调其应作为内部取证指导工具,而非取代司法者的综合论证与实质判断。

刘少锋检察官首先通过具体实务出发,系统提出不纠结“证据/证明标准”的概念,应只关注个案证据的合法性,话题还延伸至“二审改判难”的普遍困境。其次,刘检肯定了吴洋法官办理无罪案的情怀,以及吴洋法官依刑诉法第55条提的观点。最后,刘检指出并剖析了陈忠林教授“常识常理常情”思路和盛经邦律师辩护痛点,展现了司法实践的立体交锋图景。
吴洋法官结合强奸案审理实践,指出刑事证明的本质在于依《刑诉法》第55条构建客观证据验证体系,并强调排除合理怀疑是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的动态审查义务。此观点与巩寒冰老师对“证明标准”作为论证评价尺度的界定高度契合。吴洋法官认为,证明活动必须超越形式化的“证据清单”,需主动运用常识常理常情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审查证据矛盾(如言词与监控、电子数据冲突);二是验证逻辑一致性(如事后双方联络行为与强奸指控的矛盾);三是评估证明链完整性(如醉酒状态是否确有证据支撑)。唯有将法律标准与生活经验相结合,才能避免机械司法,实现公平裁判;

盛经邦律师首先明确肯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升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价值。但他紧接着指出,若法官考核体系未能同步优化,该制度的深层效能将难以释放。他剖析道,当前偏重结案率、上诉率等指标的压力,可能促使法官在采纳量刑建议时趋于保守,为规避风险而偏离合意基础。因此,他强烈呼吁建立更为科学、包容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以保障认罪认罚制度能够在一个鼓励担当、而非催生防御性司法的环境中健康运行;

我院院长陈在上首先进行总结发言,表达了对公检法司支持的感谢,并阐明我院旨在搭建一个专注于证据与法律的公开交流平台。其次,陈院长对巩寒冰副教授所讲述的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其内容精细、逻辑清晰。最后,陈院长重点提到李建东教授的核心观点:反对设立统一的证据标准,认为此举容易滑向僵化的证据法定主义,他建议使用更具灵活性和指导性的“证据指南”来替代统一的标准。陈院长还进一步提出证据概念的争议与“证据是否需标准、各诉讼阶段标准是否该统一”的质疑。

论坛总结
在最后的互动环节,多位同学向与谈嘉宾提问。各位与谈人结合自身专业领域,给予了细致而富有启发的解答。现场交流热烈,再次凸显了理论与实务深度对话的巨大价值。本次论坛成功串联起学界的前沿思考与实务部门的真切心声。通过主旨报告与多维评议,既清晰展现了公检法律不同角色对证据标准问题的认知碰撞与现实困境,也彰显了法律共同体对公平正义不变的求索。问题虽存,正见证法治在思辨中前行;观点交锋,更显专业共同体的活力。论坛在热烈的互动问答中圆满落幕,而这份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专业较真与对司法公正的坚实坚守,正是中国法治不断进步的深厚底色。

(供稿:黄辰;初审:魏煜鑫;编审:巩寒冰;签审:陈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