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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第三讲: 双师共话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5-05-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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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下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系列讲座(第三讲)《持续抓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在新起点上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更高质量发展》在我校郑东校区第一教学楼顺利举行。本次“双师同堂”的主讲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罗瑞,就《持续抓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在新起点上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更高质量发展》进行专题讲座。随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莉作为另一位主讲人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学理探讨。讲座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院)院长樊晓磊主持,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检察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陈在上教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校院师生百余人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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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罗瑞主任立足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从检察公益诉讼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三个到位”,即将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成果认识到位、将公益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中的独特优势发挥到位、将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专门立法研究到位,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前世、今生和未来展开了深入的理论与实务探讨。他结合实践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创新,自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持续系统推进,其法定办案领域已形成“4+11”格局,并将持续拓展。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和协同之诉,在促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着预防在先、主动纠治、导向明确、协同共赢、权威高效等独特优势。最后,罗瑞主任从立法路径选择、立法定位问题、具体实践探索等方面对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力度,构建三大诉讼法之外的第四域诉讼法是回应实践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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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莉教授以“《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监督法定位”为题对罗瑞主任的实务探索进行学术回应。她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法》应当定位为监督法,理据在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作为监督法的《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考量应着力把握行政监督、程序监督和全面监督,人民群众受益、公共利益保障是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最终目的。最后,王莉教授比较了中外环境公益诉讼类案,提出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破解绿孔雀案诸多疑问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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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晓磊院长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这场讲座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既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又突出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特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也为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导。

在互动环节,师生围绕诉前检察建议、法律责任认定、罚金刑数额标准及去向等实践热点问题踊跃提问。罗瑞主任结合最新检察公益诉讼案例,详解诉前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建议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可诉性”;对于法律责任、罚金数额等的认定要基于违法情节、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

本次“双师同堂”讲座通过实务专家与法学学者的深度对话,为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兼具操作性与前瞻性的思考框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检校合作的重要平台,将持续深化“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机制,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助力培养卓越法治人才。

作者:邱梦;初审:黄辰;复审:巩寒冰、魏煜鑫;终审:陈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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