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11月12日
晚,第四十九期龙子湖法学论坛在教科楼A座我院504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论坛由我院刘剑老师主讲,刘剑是我校刑事司法学院刑法专业的老师,今天主讲的题目是《刑法从业禁止的理解与适用》,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全体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刘剑老师在刑法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三十七条之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的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三款”从其规定?”围绕这个问题,刘剑老师围绕该问题进行了内部关系分析,首先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共同构成刑法从业禁止法律规范,分别就从业禁止的适用和前提,适用条件,适用内容以及违法责任做出规定,其中,第一款是任意性规定,其第三款是例外性规定,同事也是强行性规定,旨在协调刑法和其他部门法关系.最后第三款和第一款、第二款关系既非从属关系,也非递进关系而是例外关系。
第二阶段乔老师与各位同学进行了深刻的交流,详细的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使同学们感到收获颇多,对自己未来的职业有了目标。此次论坛的学术氛围浓厚,达到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