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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师生应邀参加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检察实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2024年11月15日,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检察实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本次会议由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共有来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来自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理论与实务界30余人参加此次研讨活动。我院张二军副教授、王红兵博士、朱贺副教授、薛力铭博士应邀出席研讨会,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郭晓琳、刘心雨、裴辰明、杨知若、任竞依、吴桐、张恒参加本次研讨活动。本次会议由河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主持,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铁刚出席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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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军副教授在第一单元对“截贿行为的司法认定——未转达请托事项的斡旋受贿行为与请托型诈骗的区别”这一问题做了专题发言,就截贿的内涵与实质、截贿类型、认定现状及截贿定性、截贿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截贿定性需要考量的因素、认定犯罪的标准以及未转达请托事项的斡旋受贿行为与请托型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阐述;郑州市自贸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艳阳结合张二军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讨论,提出对于实践中“假意承诺”、“虚构事实”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用步骤分析法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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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博士在第一单元就多次挪用公款均已归还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进行了讲解,主要对多次挪用公款案件犯罪数额是否适用累计计算以及以单笔最高金额认定犯罪数额是否合理进行了深入阐述;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红涛对王红兵博士的发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对于特定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不应进行累计计算,而应以单次最大金额或特定节点的某次金额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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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德法主持第二单元,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新彦作会议研讨总结。朱贺副教授、薛力铭博士围绕职务犯罪实务疑难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此次检察司法实务专题研讨会旨在通过理论与实务两方面观点的碰撞,厘清“截贿”行为的司法认定、职务犯罪数额认定、索贿情节的司法认定、商业机会与受贿罪的司法认定等相关问题。通过参与学习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的不同见解,激发了我院师生关注检察司法实务热点疑难问题的兴趣,凝练检察学科基础理论和方向,激励我院师生加强法学基本理论学习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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