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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姜保忠院长、吕凤丽博士参加“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论坛”

发布日期:2023-07-06  浏览次数:[]

2023年7月3日,“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论坛暨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在郑州召开。本次论坛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办,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王振宇,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常俊标,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吴宏阳出席会议。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实务专家共计110余人出席本次论坛。我院院长姜保忠教授、刑法学系副主任吕凤丽博士应邀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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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围绕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发展前景展开充分研讨,取得显著成果。姜保忠院长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进行发言。他首先总结了最高检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特点,包括:第一,从模式来说,从检察建议模式向附条件不起诉模式转化。第二,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第三,从犯罪类型上来说,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也适用于部分自然人犯罪。第四,从法律效果来看,企业合规不但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同时也适用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在此基础上,姜保忠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当前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例如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中的地位、企业合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审查起诉期限与合规考察期之间的兼容、西方理论中“放过企业,惩罚责任人”与我国刑法理论中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区别等。姜保忠指出,企业合规对于增强企业的合规经营意识,保护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毋庸否认,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和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理论制度、修改某些法律条款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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